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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及其监管

发布时间:2013-12-04 12:52:40 来源:新闻法学 阅读次数: 【字体:


    已发CSSCI核心期刊《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1陈永蓉 2李江红)

  1陈永蓉 男 (1974-) 湖北枝江人 法学硕士 讲师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法学系国际法教研室教师、副主任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2 李江红 女 (1974-) 湖北枝江人 法学硕士 讲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通信指挥学院基础部政治理论教研室副主任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

  [内容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的特点和迅速发展的原因,由于表外业务可能带来“伙伴风险”和“监管套利”,以及信息披露障碍和风险集中变化等,对其监管面临难题。中国应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银行表外风险管理》, 从现场监管和内部控制、合规性监管、信息披露与报告、并表监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同时要规范表外业务收费标准,处理好表外业务监管与银行混业经营的关系。

  [关 键 词] 外资银行 表外业务 发 展 监 管

  外资银行表外业务是指外资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又能盈利的经营活动。从事表外业务的银行,在经济交往中既非债权人,也非债务人,而是处在中间位置,故又称之为中间业务。

  一、外资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特点

  (一)选择高端客户(HIGH-END)和高附加值产品

  流行于银行界的“二八理论”,即银行80%的利润由20%高端客户创造,这20%高端客户显得至关重要。由于网点方面存在的局限,外资银行业务重点将会放在做大客户、高附加价值产品的业务。如荷兰银行在中国推出的主要产品,包括企业银行、结构融资、资金交易等业务。该行提出,将在大中华地区进行重大投资,全力发展信用卡及贵宾理财等核心业务。外资银行在资产管理、产品开发、管理技术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也热衷于做银行的银行。一些大银行特别看重对中国的银行业推销它们的产品及技术,如为中国的银行业提供资金管理业务,甚至为中国的银行业提供IT技术,像JP摩根大通银行曾大力向国内银行推销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中资银行的一批好客户被外资银行拿走了,而有风险的、效益不好的甚至亏损的客户留在了中资银行。

  (二)强有力的业务营销

  在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中国采取积极的进攻策略,每一家大的银行都会确定在中国的一些大客户,以客户为中心,客户需要什么产品即提供什么产品。外资银行一旦认准一个合适的客户,便会采取“轮番轰炸”式的营销。客户经理不断地将客户的信息传递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会不断地向客户进行营销,不断强化与客户的关系。由于这些大银行可以持续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大多数情况下,总有可能让客户产生对其产品的需求。

  三)强化无机构业务扩张

  外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IT优势,实现在中国市场无网点业务扩张。例如,花旗银行通过利用该行设计的软件系统,可以使客户在办公室进行查询、转帐、资金交易等业务。目前,这一技术又有所突破,通过使用设定的密码,客户在网上也可以享受这些服务。从而进一步突破了业务的地域限制。

  (四)利用业务范围限制的放松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在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经营债券业务,如买卖政府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等。出口结算业务扩大到国内结算业务,并将按照协议要求允许外资银行开展国内缺乏的新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金融衍生工具等。

  (五)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

  外资银行采用诸如回扣、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甚至接受假凭证等手段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事实上,这种不平等竞争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法律纠纷,主要是外资银行与客户之间由于不规范经营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外资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首先,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量飞速增加,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大量增加。由于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这类中间业务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而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一般是历史悠久、资信度较高的跨国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为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和保证银行增加盈利,纷纷转向表外业务。

  其次,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网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业务选择。外资银行难于获取中国客户的完备信息,客户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转至少需要6-8年的时间。因此,外资银行完善的客户系统在中国还难以得到应用,其高效管理需要一定的时限才能逐步实现。另外,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对吸收居民储蓄存款的兴趣有限,为克服自身缺陷,大量涉及表外业务。由于《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结构和资产风险系数的规定,也促使外资银行将经营重点逐渐转向对资本无要求的中间业务和其它综合性的服务业务。

  最后,在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除可经营债券业务,还可介入诸如汽车之类的消费信用领域,说明外资银行将以某些国外已经成熟的而在中国尚未普遍推开的金融手段介入国内市场。中国存在着商业信用、商业票据和票据市场不完全(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开放商业本票,实际是由银行信用承担了本应由企业本票承担的信用风险),消费信用没有推开,外资银行很容易地利用我国信用方面的这块空白,做大消费信用、消费金融和消费信贷业务。

  三、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难点

  由于我国中央银行(现在国务院授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银行业监管)长期以来一直以传统业务监管为主,对于如何有效地开展表外业务监管缺乏丰富的经验,众多表外业务新品种的出现必定导致一定时期的监管空白,银监会如何对这些不熟悉的领域进行监管将是一个崭新课题。表外业务监管面临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际金融中的一张疯牌”

  表外业务中许多衍生金融工具不断被创造和推向市场, 具有技术复杂、高杠杆性等特征,从而导致过度敞口。表外业务的巨大风险往往识别难度大,只有在损失造成时才能被证实和发现, 一位美国国会议员则将表外业务中的衍生工具称为“国际金融中的一张疯牌”。《巴塞尔协议》规定,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风险一般在0.5%左右, 从国际上看,金融衍生市场上各种不同的衍生产品交易已在1200种以上,每天衍生产品交易的金额高达10万亿美元,即使按0.5%的信用风险来计算,其损失的期望值也有几百亿美元。

  (二)信息披露

  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与增加市场透明度方面面临一些问题。外资银行对提高表外业务市场透明度有不同的看法,他们将自身特有的一些信息看作是收益的重要来源而不愿加以披露;一些银行对面临的风险如何衡量、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如何把握、如何进行财务报告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

  (三)“伙伴风险”

  表外业务中隐含的国际资本流动性持续加强、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市场参与者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以及高性能电脑网络的运用等因素,使表外业务的规模有可能超过表内,其风险程度及控制难度也明显高于表内。外资银行之间、外资银行与本国金融机构之间、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加。金融体系中任何出现的差错都会涉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就是所谓的“伙伴风险”。1991年7月,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影响到全世界80万储户;1995年,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因新加坡分行经营日本证券期货亏损14亿美元而宣告破产;日本有77年历史的惟一一家能经营证券业务的都市银行--大和银行因纽约分行经营美国债券期货,亏损达11亿美元,加上伪造账册、隐瞒交易计划欺骗美联储,而被停止业务,驱逐出美国市场;1997年始于泰国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东南亚各国,并影响到日本、俄罗斯。

  (四)“监管套利”

  表外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统一的外部监管措施难以包容现有的全部产品,更不用说将可能衍生出来的新产品了。外资银行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 采取不规范竞争手段想方设法逃避监管, 借助新业务掩盖其经营管理缺陷,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出现所谓“监管套利”现象。

  (五)风险集中经常变化

  加入WTO会使一些原先优势明显的行业如电信、计算机、汽车业受到影响,而取消纺织品配额和避免倾销指控后,原先处于弱势的纺织、家电等行业却可能因出口需求增加而壮大起来,行业风险会发生转移和变化。从所有权角度看,外资银行首选目标在电信等垄断行业和赢利性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次是效益良好的三资企业,大型私营或集体企业也为外资银行看好。由于中国市场还缺乏西方银行客户中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好的信誉环境,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有限,一但出现行业和垄断企业亏损,外资银行也就无从作出及时、正确的决策,监管部门也不能及时修改有关指标、参数,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管。

  四、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对策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这就为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创造了条件。为提醒各国监管当局高度重视表外业务的监管并为监管提供指南,巴塞尔委员会于1986年3月制定了《银行表外风险管理》,共分五个部分和一个附则。我国监管部门应借鉴它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的表外业务的监管进行完善。

  《银行表外风险管理》中指出: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双人控制、职权分离、风险限制等原则,以及审计、风险控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困难重重,又由于表外业务资产在会计上缺乏约束力,因而会导致其风险未加以足够重视和控制。高度竞争以及创新层出不穷的环境也给控制系统带来了问题,银行必须确保其交易员在设置限额与控制系统之前不得从事任何创新的交易。应对所有业务设定适当的风险限额,所有的实际和潜在风险都能得到单独的确认,对各个交易对手风险设定风险限额并定期审核,同时所有其他风险均已得到集中控制。由于各种业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对不同交易中所包含的风险总量进行集中协调和控制也十分重要。与单一银行相比,拥有广大的分散化分行系统及庞大的治理结构的银行集团在协调业务上显然更困难。应注意设置高标准的集团控制,并在全球并表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督。

  《银行表外风险管理》中也强调监管者在监测表外风险中的责任。对银行表外风险监管的主要方法是确保银行以适当的措施计量和控制风险。委员会认为,开发表外风险监管技术应注意三个主要因素:一是监管当局应与银行和其他有关机构保持对话,以跟上市场的最新发展。二是审查审慎报告系统,以确保它适当反映了所有重要表外业务的情况。三是审查监管政策,以确保它能完全适应表外业务的发展需要。委员会正在认真考虑修订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以便将一些最重要的表外业务纳入资本要求之中,例如可以按照其风险状况来加权计算。应确保所采用的方法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以便适应今后出现的任何新兴工具。

  1.现场监管

  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场检查是惟一能衡量外资银行提供的表外业务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衡量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和表外业务风险大小的手段,能够暴露外资银行表外业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管部门非常重视现场检查的作用,英国监管当局在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后,对监管部门进行了重组,成立了金融服务局,突出了现场检查的重要性。从各国成功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有规范、系统、全面的现场检查手册;二是要有系统完全的检查框架,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评级体系;三是要建立科学的现场检查制度。

  2.内部控制

  诸多的银行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巴林银行事件等,无不印证了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因此,对于充分有效金融监管而言,内控制度的构架尤为凸出。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内控思想具体化到资本充足率问题上,提出了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表内资产风险权数、表外资产风险换算系数等要求。该体系精神所折射出的法律与自律相结合,而以自律为主的思想对全球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构建起到了模范的作用。  结合德、日及美国之实践及巴塞尔体系所倡导的原则,完善的外资银行内控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素:科学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分工、权威性的内部监察制度、审慎的授信审批制度、有效的内部稽查与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等。在构建内控制度时,同时应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依托,通过电子化风险控制系统将内控制度引入规范化、超然化的轨道,确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并促使内控制度由自律的范畴走上法制化或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地制定、有效地执行、关键取决于“业人”,包括专业及相关知识技能水平、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工作创造力在内的综合素质,而“业人”综合素质的优劣,又取于金融文化程度的高低。因此,从此种意义看,以人为本,培育金融文化,人的自觉行为与制度对人行为的约束有机结合才是完善内控制度的灵魂所在。

  3. 合规性监管

  在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早期,由于监管人员普遍缺乏风险分析技巧,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可以理解的,随着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CAMEL等分析模型的引进,监管人员应逐渐学会利用风险分析的方法判断银行的经营情况,但合规性监管仍然重要。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差异主要在于监管的手段,而不是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许多要求是直接针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的,不遵守法律、法规,对银行本身来说就是一种风险。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一系列银行巨额损失甚至引发的银行倒闭案,以及最近披露的爱尔兰联合银行诈骗案件的主要原因,都是表外业务的违规操作引发的。

  4. 信息披露与报告

  近年来,在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规则、监督和市场约束)中,更加强调市场约束。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必须解决信息披露问题,要建立健全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外资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如果没有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表外业务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财务报表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或分析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一些大的研究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96年6月美国金融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发表了新的会计标准草案,要求所有衍生交易均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他们认为新的标准能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公司或机构的投资立场和风险管理战略。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7月公布了题为“贷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最佳范例”的文件,该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金融国际会计标准,要求市场参与者从1999年6月15日财政年度开始实施新的会计标准。如果这类会计规则付诸实施,必将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通过财务报表的并表,使得银行业务增加透明度,提高了市场效率,保证了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与现代会计制度相接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确保这些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严格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首先应完善统一会计制度,因为到我国的外资银行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会计标准也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把所有在华外资银行的会计标准统一为“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并向监管者提供真实、公正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资产管理状况等的各种有关数据,并按监管者的要求提供各类报表,以便更精确地衡量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增强对存款人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其次,有必要统一审计标准和方法。除审计师之外,还应利用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来提高信息质量,如由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市场分析家来评价银行的稳健性。最后,要求在华外资银行定期向公众发布其业务活动的信息,尤其是带有很大风险的业务活动,并真实而公正地说明其财务状况,以最终实现银行监管的愿望。

  5. 并表监管和国际合作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最大“窗口”上海,已对花旗银行等数十家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主报告行顺利实施并表监管。这项符合国际惯例的措施,大大增强了我国对在华外资银行监管的透明度。这一措施符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并表监管和跨境银行国际监管合作的原则,对全面掌握各外资银行在华业务总体经营情况、增强人民银行各分行及营业管理部对外资银行在华各分支机构监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落实对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母行跟踪监控责任、促进和引导在华外资银行稳健经营,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我国加入WTO后,单家外资银行在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和资产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监管部门今后应该更注重从并表角度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测。

  建立央行并表监管行与外国银行母行管理层、央行总行与外国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交流渠道,央行并表监管行将定期形成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并与其母行管理层交换意见。通过几次世界性或区域性的金融危机,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认识到了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正在积极努力,以加强各国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动态,及时了解各国金融创新产品的特点及风险,研究制定监管方案。

    五、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外资银行表外业务收费标准

  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及竞争的结果应该是降低中间业务费率,消费者也应该是优先选择低费率的银行办理。由于部分外资银行以给回扣或出国参观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我国出现了客户流向高费率银行的怪现象。对于表外业务的收费标准,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按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自主权明显大于国内商业银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关规定”实际上是无规定。一方面国内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原来商业银行收取水、电、气、电话等费用,而这些小额的项目外资银行基本没有从事。另一方面对外资银行的一些创新表外业务的过高收费,没有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限制。从法律的角度看,完全可以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接纳低端储户为由,按照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立法禁止外资银行过高收费的做法,或者要求其降低门槛。

  (二)表外业务与混业经营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现象已大量存在,不仅有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交叉渗透,而且存在数家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及商贸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业混业经营使银行在进行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综合应用各种金融工具,获利手段更多,对客户的吸引力更大。外资银行的许多表外业务也涉及分业与混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容易出现信息不能共享、导致重复监管或监管漏洞,甚至影响金融业务创新。在加入WTO之后,矛盾会变得更加突出。对此,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着眼金融混业经营大潮, 认识到银行向全能银行发展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采取灵活务实态度,支持外资银行的表外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允许和鼓励部分混合交叉业务的存在与发展,在注重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的同时,搞好几大监管部门的职能协调;另一方面要对外资银行的表外业务创新进行引导和限制,放松管制与加强管理并重。对一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发展条件、投机性和虚拟性极大的表外业务创新,如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应认真研究,严格控制,审慎发展。对回避金融管制性质的创新不予提倡,对竞争性质的创新积极发展。中央银行在鼓励银行业公平竞争时应限制过度竞争,规定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最大范围,业务品种开发的最大权限,以确保安全系数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

 参考文献:

  1.刘丰名.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M].武汉测绘大学出版社,1994

  2. 张庆麟.外资银行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9(2)

  3.季 恒.我国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政策选择和具体措施[J].金融论坛,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