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昌首义学院新闻与法学学院网站!

学校首页

武昌首义学院新闻中心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园地   >  正文

[听讲座有感] 法律、法官、法治和法律思维

发布时间:2021-06-22 15:20:32 来源:新闻与文法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2022年6月21日,我和我的同学们在成学楼有幸参加了李之良主任关于《法律思维》和李治国法官关于《法律、法官和法治》的精彩讲座,认真听过两位前辈的讲座之后,浮在我脑海里的多是共鸣,也让我重新明晰了以后学习法律的方向,引发许多新的思考和理解,课后整理成文。

一、法律、法官和法治

关于法律,李法官用三个和尚指定游戏规则的例子生动的向我们阐明了为什么法律产生且必须产生的原因,让我印象深刻,同时也对法律的产生有了更深的理解。谈到法律和道德,两者同样是规则,一个案件,两种视角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吕氏春秋》中“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例子就告诉我们道德无处不在,但绝对的道德却不该被倡导,否则可能会对社会整体发展不利。放之现在,拾金不昧、做好事不留名的思想深深扎根在我们的脑海中,无形的道德准则约束着人们的一念一言,一举一动。譬如悬赏广告承诺支付报酬,基于道德似乎达成悬赏广告任务者就不该索要报酬,而与此相对我国《民法典》又明确规定达成悬赏广告任务者有权利向发布悬赏广告人索要报酬,法律保障了人们本该有的权利,而道德有时却是人心中无形的枷锁。道德之于人无处不在,而法律却存在空白,道德是人们朴素的情感,生来有之,而法律确是众人协商共同创造的。道德同时约束着我们的内心举动和外在行为,而法律只约束我们的外在行为。

关于法官,李法官用从业多年的经验向我们阐述他对自身职业的理解。首先身为一名法官,专业知识储备是第一位的,在未实行司法考试改革之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入门考试是统一的,选拔效率是提高了,但就不同岗位上人员的质量恐怕无法确切保证。再者,我国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就此而言,对于法官的要求是远远高于律师的,如果法官的质量良莠不齐,则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法庭审理中的其中一方当事人,而是多方,所以对于法官的专业性要求尤其重要。后司法改革从事法官职业要通过专门入门考试,对于法官任职实行员额制等措施,种种减少了过往法官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专业性的提高也有利于案件的办理和社会矛盾的缓解。另外身为法官,要绝对摒弃傲慢与偏见。法官作为最终判决的作出者,要真正的把姿态放下来,低下头倾听不同阶层的意见,综合考虑。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设立也可以充分体现这一点。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审判中拥有和审判长同等的权利,无所谓大小之分。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其次是程序正义,李法官举出“辛普森杀妻案”和“南京彭宇案”共同论证其重要性。其中“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在高度崇尚人权和平等的美国,其在法律上坚持绝对的程序正义,凡是基于程序瑕疵获取的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要一律排除,不予采纳。这与我国有所不同,我国并不排除毒树之果。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但如果存在可以补正合理解释的情形,还是可以予以采纳的。譬如说刑讯逼供,基于刑讯逼供而获取的非法实物证据经过补正、做出合理解释还是可以被法庭予以采纳的,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辞供述则要坚决予以排除。另外刑讯逼供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痛苦的程度才要予以排除,而对于被害人和证人证言的陈述,则只需要刑讯逼供一个条件即可。在“辛普森杀妻案”中,程序正义得到充分体现,杀人刀具,带血手套,DNA鉴定等等都被一一排除,最终法院以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即便在法院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辛普森后以作家身份发表新书《如果我做了》,书中假设了他谋杀的情形,揭露了一些细节,法院也不能再次追究他的责任。这件备受全球瞩目的世纪大案也因此被部分人打上了非正义审判的标签,但法不溯及既往也不能和道德混同,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来看,本场审判是正义的,任何人未经法律宣判不得确定有罪,何况法律已经对辛普森做了无罪判决。辛普森涉嫌杀妻,但就是否成立谋杀罪名,则需要控方举证证明,对于刑事罪名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此外也要遵循本来刑法所固有的原则,如程序正义等,依据法律,这场审判就是正义的,或说是相对正义的。就如同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所言:“尊重法律”。对于个案来说,要保持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和客观,运用法律思维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南京彭宇案,主要针对的是法官的自由心证和独立判断。十年前的彭宇案爆出后,助人为乐的彭宇反被诬陷遭索赔,一夜之间成为众矢之的,本是好心善举却不得与摔倒老人对簿公堂。最让人感到吃惊的是法官的那句经典的话:“不是你撞人,干嘛去扶?”言外之意就是你撞人了所以才去扶,一经报道顿时引起轩然大波。法官创造性的运用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判决了彭宇有罪,案件最终以彭宇败诉告终,撞人与扶人本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好心做事不应该成为无端担责的理由,法官对案件事实推定的方法并不正确,就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来说,要严格适用且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不排除经验法则的运用但要严格适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需要有高度盖然性,就本案而言并不存在,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神圣的法律判决权,所做出的判决应当是公正客观理性,不能夹杂自己对社会的偏见,更要尊重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事实推定要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的社会价值取向。对于法律条文来说,在完全证明的案件中,无需过多考虑社会价值,因为法律在制定时已经考虑到了,法律所象征的公平正义在法律条文中本来就体现,高尚的社会价值追求也已经内化于法律条文中。对于法官自身来说,要求其要追求高尚的社会价值。法官所使用的经验法则承载着公正理念,对良性社会的塑造、指导人们的良性行为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可得结论,经验法则本身是正确的,运用的好则会一举多得,经验法则若本身不正确却还被运用到了法律判决当中,则会一举伤害多方,不仅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伤害,而且也会让民众削弱对法律的信心。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律的职能是匡扶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但南京彭宇案的宣判却法律的天平偏向了邪恶一方。时至今日,我们依然会陷入整体社会所隐藏的道德恐慌中,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更大的信任危机,做好事在此种情况下竟然成了时代的悲剧。两种结果或是寒了做好事之人的心,有苦说不出,反倒要付高额医药费予以赔偿;抑或是伤害了真正需要帮助之人,11年广东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代价是年仅两岁的生命。有人说彭宇案的一审判决让社会倒退了30年,有学者对此观点表示认同,认为“本来社会上的人就存在信任危机,这个判决更是加速了道德的衰退。这是制度对正义的粗暴,并已产生了示范效应。”我认为起码至今,社会上仍然存在恐慌,扶不扶已经成了多数人困难的选择,并且暂时没有有效缓解的措施,要想改变,并非一朝一夕。对于彭宇案的判决,始作俑者固然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人们在对徐寿兰口诛笔伐的同时也将希望寄予了象征着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但判决却存在失误,结果与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相抵触。综上可见独立判断和自由心证原则之于法官的重要意义,因为不仅仅是针对法官一人,更重要的是对于整个社会以及法律所蕴含的背后深意。

关于法治,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李法官第一点提到的法律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为法律人耳熟能详。人们经常用这句话来表明自己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使是自己微不足道的财产也足以能对抗至高无上的权威。

最后,身为学生,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并予以践行,身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更要多关注于社会法治,国家法治的建设。正如习总书记所强调的:“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民族强”。我们正在走向一个崭新的时代、一个法治发展逐渐进步的时代,我们正在走向社会的中坚。身处这个历史关口,我们有机会把中国变得更好,也有责任把中国变得更好。我们也应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夯实法律知识基础,运用所学回馈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开拓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

二、法律思维

在讲座中,李主任多次强调法律思维,我们法律人要注重培养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我而言,法律思维就是遇到纠纷或问题时,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关系,判断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问题并以此为指导、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

那么法律思维的背后是什么呢?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这样论述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思维于统治阶级来说,其背后是一种独特的价值观。在秦始皇眼里,秩序、效率远胜过人权、自由,而在华盛顿眼里,人权毫无疑问应该放在第一位。不同的价值观,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治国方略。对于法官而言也是如此,一个认为秩序最重要的法官,在审判时就难免在秩序和自由中牺牲掉自由,限制人的权利,增加人的义务,反之亦然。故法律思维的背后是法律价值观,但其前提时要能够进行价值判断,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判断也就无法具有法律思维了。之所以要培养法律思维,是因为拥有了法律思维可以让我们转换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角度,角度本身没有对错、高下之分,因为这些价值观并没有对错、高下之分,因为思想是自由的。

此外,法律思维要以法律知识为支撑,否则法律思维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并不是有了法律思维才能够学好法律,恰恰是接受了法律教育,才具备了法律思维。所以不必去纠结法律思维的有无与法律学习好坏的关系而忧心忡忡。可能平时我们都没有特别注意,乃至于刻意去练习、培养什么法律思维,但我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所培养出来的和其他人不一样的东西,就是法律思维。这种思维,会在你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观摩现场庭审、进行实务操作、撰写各种法律文书、研究典型案例、阅读法学经典中不知不觉形成,在不断学习和进步的过程中,慢慢就会具备和常人(没学过法学的人)不一样的地方,这种不一样,主要体现在你自身看问题、想事情的角度上,进而拓展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上。比如在看到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时,我们会不自觉地给予更多的关注、思考和作答,尝试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回答现实生活给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现法律人的思维、答案和普通人,甚至是过去自己的思维、答案是不一样的。我国司法的原则明确提到:“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思维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重证据,没有以事实为基础的客观证据,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无法适用。例如民法中,一方没有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则不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不予履行合同义务。具备法律思维的人能在复杂的生活事实中抽象出法律概念,进而利用法律和法理去作法律分析,无关主观情感,而是客观理智的去分析案件。法律思维最终也会引导我们进行法律实践活动,而在实践活动中,我们的法律思维又会进一步得到强化,二者相辅相成。

最后我想说:法律思维并不是专属于法律人的,它应当是每一个愿意学习法律的人都可以具备和运用的。法律由人所创造并在全社会予以推行实施,法律是既神圣又神秘,它像是漆黑夜里明亮的北极星、迷路后指引方向的灯塔,它并没有先于社会而形成发展,也并不是人类原始吃饱穿暖的必需,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如同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法律不仅仅应该是学法之人一生的追求,更应是所有人的信仰,因为真正能够促使法治社会成功的不是少数的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而是具备了法律思维的社会大众。当一个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备了法律思维,真正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敬畏法律,讲证据、重规则,而不是一味的讲人情,那么法治社会的到来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文明社会也就水到渠成,法治国家的建设也会更上一层楼。

只要我们往前一步,这个国家就会往前一步。在这个浮躁的年代,怀疑的年代,更需要我们擦拭信仰与希望,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做法治之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 王子萌  

                                                  审稿 付霞